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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提交了相應的發明專利的復審請求后收到了復審受理通知書后,審查能否再次進行?發明專利的復審工作是怎樣開展的?發明專利的復審工作和步驟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認同的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三個月以內請求再次復審。知識產權局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知識產權局經過初步審查后,不符合專利法規定而駁回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另一種是知識產權局經過實質審查后,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
(一)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復審請求書要提交并說明緣由,必要有關證據的提供也是要的。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書,應在指定的期限內申請人補正;到期沒有補正的,視為未提出復審請求。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修改應于消除駁回決定或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要一式兩份。
(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 復審人的請求由原審查部門,同意撤銷原決定的,根據其作出復審決定,并告知復審請求人。
(三)專利復審委員會在進行專利復審后,發現其請求中有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會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說明原因。到期未答復,則被視為撤回;其進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繼續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在進行復審后,認為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原駁回決定 ,或認為其修改后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四)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其復審請求可以撤回。如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申請人撤回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也就終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