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1、提供高新技術企業3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2、提供高新技術企業3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經費專項審計報告;
3、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提供高新技術企業3年研究開發項目的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含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5、對滿足條件的企業,依照《認定辦法》第11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然后由認定辦公室再次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是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做出的對高新技術企業再次獲高新資格的必經程序。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企業應提出復審申請(復審申請書同附2),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行失效。
2.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應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具備資質且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復審時要對照《認定辦法》第10條進行審查,審查第(四)款。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10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我國境內(不包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者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歸屬于《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疇;
(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員工總數的30%以上,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員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含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應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滿足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