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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對一項發明創作申請專利權是創造人的權利,自然,專利申請人可以申請自己的專利權利,也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撤回其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撤回可以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撤回申請的愿望,申請自到達專利行政部門之日起生效。
專利申請的撤回包括積極的撤回和消極的撤回。
消極的撤回分為以下幾種:
(1) 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的撤回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2)逾期不提交資料的撤回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3)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撤回
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后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