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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了,那商標怎么辦?還有效嗎?
首先,這種情況其實也是有例可循的,2018年曾有一家企業在申請商標時遭遇了在先近似商標而被駁回。駁回后,該企業提起復審,并查明在先注冊商標的所屬公司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該企業在積極復審的同時,對該在先注冊商標提起了“撤三”,最終如愿以償可進行商標注冊,至于能不能成功,我們就不說了。
從上述的案例,我們看到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商標還是存在的,但是可以通過撤三將其無效。那么,是不是營業執照無效后,商標權不會跟著失效?
首先,我國現行商標制度對商標注冊人的“商事”主體資質有著專門的規定和要求,在商標注冊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因各種原因被工商部門吊銷后,該商標注冊人名義下的商標權利將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
根據北京市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的《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商標權撤銷復審、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案件中,訴爭商標注冊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已經注銷的,不宜僅據此對訴爭商標撤銷注冊或宣告無效。
商標行政案件中,引證商標權利人被注銷且無證據證明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的,可以認定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由此可見,只有當引證商標的權利人被注銷后,在先權利障礙才有可能被視為消除。所以,實踐中,作為商標申請人,如果發現引證商標的權利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已經注銷,應當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時,適時以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針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最后,我們需要知道,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表示其喪失了經營資格,不得再繼續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但是該企業仍然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標專有權等民事權益,不因執照被吊銷而歸于消滅。
也就是說,針對已經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商標局在注冊商標消亡程序中針對企業注冊人,要求的材料較為嚴格,具有清算決議、清算組資質證明,注銷公告等資料的公證文件,如果僅有一個吊銷營業執照的查詢資料,提起注冊商標消亡的程序是不會被支持的。
因該企業未辦理注銷程序,還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此時,可以考慮提起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因其不能從事商品或服務經營,使用商標的可能性更是無從談起,撤銷結果基本都會符合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