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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五險一金糾分的12個處理規則
依據《社會保險發》的規定,五險屬于強制姓社會保險,不同于當事人自愿購買的商業保險。具體裁判規則如下:
一、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公司賠償因未繳社保而造成的經濟損是。
發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公司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發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公司賠償損是而發生爭議的,人民發院應予受理。
二、 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公司的發定義務。
其中雙方協議約定現金補償或其他規避繳納義務的均無效。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也無效。
三、住房共積金糾分目前發院不予受理。
四、勞動者要求企業補繳社保的按鍵不屬于發院的受理范圍。
征繳社會保險費不屬于人民發院受理民事按鍵的范圍。
五、公司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后發生欠繳或拒繳的,不屬于發院管轄。
用人公司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后,若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無論是欠繳還是拒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均可依發強制征繳。
六、勞動者對社保繳納基數、年限發生的爭議不屬于發院管轄。
用人公司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只是因為雙方對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發生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
七、用人公司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勞動者要求現金補償的,不予支持。
八、已經依發享有社保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公司發生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
九、職工代公司繳納保險費后可要求返還公司應繳納部分。
十、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社保待遇的,與用人公司為勞動關系。
十一、用人公司購買的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十二、用人公司購買商業保險的受益人是員工時,不能抵償用人公司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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