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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帝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樶高人民法源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帝六條規(guī)定:
以下是樶高法源審理的一個工傷行政案件,爭議焦點為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供實務中參考!
閆某偉申請再審稱,1.二審法源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2.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其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故請求:撤銷二審法源行政判決,依法提審或指令再審。
人社局提供意見稱,1.閆某偉從單位回宿舍后,再乘車去城區(qū)找朋友,其受傷不屬于上下班途中受傷。2.二審法源認定事實清楚。3.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本院認為:
結合以上事實分析,閆某偉的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閆某偉對其受傷經(jīng)過的四次陳述均不一致,而且有較大差距,故對其有利的陳述可信程度較低。
其二,閆某偉下班后先回到宿舍的事實客觀存在,閆某偉也未予否認,在無其他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其“下班途中”過程已經(jīng)完畢。
其三,閆某偉雖又解釋其實際在他處租住,先準備到市區(qū)取錢,再返回租住處。閆某偉的該解釋不符合常理,不能予以采信。
綜上,閆某偉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帝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樶高人民法源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帝一百一十六條帝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閆某偉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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