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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性工作時受傷,是否算工傷?
許某是某科技公司員工,早上接到領導指派去北京機場接人。許某從辦公樓出來,欲到商業中心院內開車,當行至一樓門口臺階處時,許某腳下一滑,從四層臺階處摔倒在地面上,經一院診斷左小腿骨折、左手臂擦傷、左腿皮擦傷。許某事后找到單位領導要求工傷賠償,但是領導認為沒有證據表明許某的摔傷事故是在工作場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許某想不通,無奈進行咨詢,他的受傷是否屬于工傷范圍?
法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該規定中的“工作場所”,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還應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汽車停在商業中心一樓的門外,許某要完成開車接人任務,必須從商業中心六樓下到一樓門外停車處,故從商業中心六樓到停車處是許某來往于兩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的區域,應當認定為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
單位領導認為許某摔傷地點不屬于其工作場所,將完成工作任務的必經之路排除在工作場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識。許某為完成開車接人的工作任務,從位于商業中心六樓的辦公室下到一樓,并在一樓門口臺階處摔傷,系為完成工作任務所致。單位領導以許某不是開車時受傷為由,認為許某不屬于“因工作原因”摔傷,理由不能成立。
樶終,工作人員給孫某的建議是:依據法律條文再次與單位領導溝通,如達不成一致,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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