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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已實現從導入期向成長期轉變,隨著新能源汽車的逐漸增多,對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需求量也與日俱增,越來越多的小區業主向物業申請安裝充電樁。那么,業主購買新能源汽車,物業公司有義務配合安裝充電樁嗎?下面我們以一起案例來具體說明。 基本案情 沈女士系某小區業主,長期租用小區一處地面停車位,因沈女士家中已購買新能源汽車需在租賃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遂向供電部門提出申請,被告知經小區物業公司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 沈女士遂向物業公司申請,物業公司書面答復稱路面停車位屬公共區域,不屬于業主個人產權;公共區域停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無權同意。無奈之下,沈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其在租賃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書面材料。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使用清潔能源的充電汽車有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充電樁是充電汽車實現使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固定設施。 根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明確,對于小區車位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沈女士雖非案涉車位的產權人,但作為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同樣有權在其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電動汽車配套的充電樁。現沈女士申請在其使用的車位安裝充電樁,按照供電部門的要求,需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物業公司應予配合。 同時,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放棄管理,在發現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利予以糾正、制止,相關權益人也應配合物業公司的監管。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沈女士出具供電部門所需的同意在其所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電動汽車配套的充電樁的書面材料(即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條鏈接 針對物業公司是否有義務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的問題,我國已經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