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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總體)設計文件抗震設防審查管理辦法》,解讀上海市房屋抗震鑒定設防相關要求和主要內容。 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工程初步(總體)設計文件的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提高建筑結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上海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建設工程中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設施,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和構筑物工程、以及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工程。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造的各類建筑工程均屬抗震設防 審查范圍;文物建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建筑工程初步(總體)設計文件的抗震設防審查和監督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本市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的抗震設防審查工作,納入建設工程設計審查程序;初步(總體)設計文件抗震設防審查意見應作為有關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文件、或總體設計文件征詢意見匯總的依據之一,并作為施工圖設計及審查的依據之一。第五條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是建筑工程初步(總體)設計文件抗震設防審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工程抗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抗震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浦東新區、閔行區、寶山區、松江區、嘉定區、青浦區、 奉賢區、金山區和崇明縣等區縣,以及上海市臨港管委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保稅區域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級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立項的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對具體建筑工程的初步(總體)設計文件,單獨出具抗震設防審查意見, 并接受市抗震辦的監管。其他區和市政府派出機構(管委會)的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由市抗震辦負責,具備條件后,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可以下放審查工作。第六條 浦東新區、閔行區、寶山區、松江區、嘉定區、青浦區、奉賢區、金山區和崇明縣等區縣,以及上海市臨港管委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保稅區域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健全抗震管理機構,配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