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兩百米內不得擺攤賣食品
時間:2015-11-27 14:54:50 來源:食品伙伴網 點擊量:236
多彩貴州網訊(本網記者 程曦)11月26日,《貴州省
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該《條例(修訂草案)》明確,
幼兒園、
中小學校周邊兩百米內不得劃定為
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點)。
未按規定生產經營散裝食品的情節嚴重將責令停產停業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問題。目前,貴州省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現象依然存在,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食品安全形勢依然面臨諸多挑戰,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法規顯得十分必要。
據悉,《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對食品安全的管理體制、生產經營的一般性規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餐飲具集中消毒、餐廚廢棄物處理、散裝食品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加大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如對未按規定生產經營散裝食品的,依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罰款,嚴重者還將責令停產停業。體現了“用最嚴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來體現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力度”的思路。
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兩百米不得劃定食品攤販點
《條例(修訂草案)》中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攤販監督管理條款進行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明確規定,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劃定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
同時,要求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等。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兩百米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點)。
實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計分制度
為強化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的可操作性,《條例(修訂草案)》提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還將借鑒交通違章記分制,實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具體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計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如: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一個周期內計分達到12分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責令為期一個月的停業整頓,整改合格的計分予以清除,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生產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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