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8年還能起訴開發商嗎?
時間:2015-05-25 22:55:51 來源:東營房產網 點擊量:365
【案例】
花100余萬元在本市南開區買了一套房子,8年后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層高“縮水”,房主徐女士遂將開發商訴至法院索賠。
徐女士訴稱,她于2006年4月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坐落于南開區的一套商業用途房屋。合同約定房屋層高3.5米、建筑面積166.09平方米,總房款105萬余元。徐女士為此支付了全款購房,并于2007年收房使用。在后來的使用過程中,徐女士得知其他業主因層高“縮水”,將開發商訴至法院,并于2014年9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定該房屋三層裙樓層高短缺,自己這才得知房屋層高不達標一事,于是訴至法院進行索賠。
在庭審中,房地產公司辯稱,涉案商品房依法完成竣工備案,符合國家規定的交房條件,并不存在瑕疵。另外,層高并不是交房條件,徐女士以層高不達標要求賠償,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而且徐女士在涉案商品房中已住了8年多,如果認為房屋層高不夠,早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故現在起訴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和買賣合同的異議期間。
【律師說法】
本案在審理中,由于在房屋層高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方面存在爭議,法院遂委托專業測繪機構進行了鑒定。經過鑒定,涉案房屋實際層高為3.35米。另外,法院查明,徐女士所稱其他業主因相同事由起訴一案,已于2014年9月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指出,房屋層高測繪屬于專業事項,層高不符合合同約定,對于普通購房人來說,屬于隱蔽瑕疵;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故徐女士提起該案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另外,房地產公司作為開發商,其應該知道房子層高不符合合同約定,故徐女士不受時效限制,故對于房地產公司提出的異議不予采納。最終,綜合考慮房屋價款、房屋面積、層高縮水等因素,法院判令房地產公司對徐女士進行賠償。
室內凈高和層高的關系可以用公式來表示:層高=室內凈高+樓板厚度。《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層高會進行約定,許多購房者驗收時測量的是室內凈高,忽視樓板厚度,因此產生誤解。一般而言,商品房的樓板厚度為12厘米至15厘米。如果開發商擅自改變規劃設計的行為,業主是可以要求退房或者主張賠償的,其具體賠償要視合同和實際損失等原因而定。
上一條 ·愛美食更愛廚房——噴香的尖椒牛肉餅的做法 2015-05-25
下一條 ·安徽省衛計委公布城市公立醫院改革運行一個月情況分析報告 2015-05-25
- 原材料 工業品 服裝服飾 家居百貨 小商品 商務服務 更多分類
-
·諸城屋面彩鋼瓦安裝2025-04-29
·一體化雨水處理設備-徐州哪里有質量好的一體化設備間2025-04-29
·樂都U型渠施工,水槽U型渠供應商2025-04-29
·熱作模具鋼代理_山東不錯的熱作模具鋼批發商2025-04-29
·酒精廠家-哪里有賣價格合理的寧夏乙醇2025-04-29
·金昌pvc水管廠家批發2025-04-29
·夾板廠商出售-海口海南夾板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