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前期介入是指,從地產公司開發選地、產品定位、營銷案場、規劃設計、工程施工及交接驗收,直到入住成立物業服務中心的整個過程中,為地產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意見,
協助地產公司完善產品,以達到產品優化、方便日常物業管理的目的。
指房地產開發單位邀請擬從事前期物業管理的有關人員參與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從物業管理角度對物業規劃、
設計、設備選用、功能布局、施工監管、驗收接管、銷售和租賃提出建設性意見,充分反映住戶要求和物業自身要求,
力求使用戶入住之前的各種前期工作與用戶使用的實際需要及日后物業管理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