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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19年3月,某木器加工廠員工李某在工作中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鑒定為五級傷殘。同年7月,李某本人提出與廠方解除勞動關系,停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廠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當地法規,五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相當于36個月的本人工資。在計算李某月工資時,李某主張因其長期在外地出差,出差期間公司曾按每天20元支付差旅伙食補貼,這項補貼應納入月工資中。
廠方表示李某的要求不符合關于工資的規定,拒絕了。
解 答
廠方的拒絕行為是合理的。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規定,工資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上述法規,工資總額不列入的項目范圍有14項,如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等。
本案中,李某外派出差工作期間的差旅伙食補貼屬于出差伙食補助費或誤餐補助范圍,不屬于工資范圍,自然就不應計入本人工資組成,也不能作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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