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一、基本原則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均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采納的財務責任證明形式,兩者并行存在,供申請人自行選擇。無船承運人選擇繳納保證金方式的,依照現行保證金制度執行。
二、保險機構
承辦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三)保險產品經交通運輸部認可,報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或備案;
(四)簽署《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承保承諾書》(見附件),并按承諾書規定履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相關義務。
三、無船承運保證金責任保險的使用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是供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申請人選擇的一種財務責任證明形式,當因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根據司法機關已生效的判決或者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裁決應當履行賠償責任時,用以履行賠償,不得用于其他責任的償付。
四、無船承運人投保責任險的來源
(1)基于當事人所產生的責任
在海運提單中,無船承運人往往作為貨物的托運人出現。此時,它將作為當事人而對實際承運人承擔首要責任,即負責向實際承運人支付運費、安全返回集裝箱、以及賠償因誤報裝船貨物性質和數量而引起的損失等。此外,無船承運人將面臨的其他的風險還包括:延遲交付貨物、錯誤交付貨物、無單放貨、造成第三人財產滅失或損害、造成第三人死亡或重傷、移貨費用、檢疫和防疫費用等諸如此類的風險。
(2)基于合同所產生的責任
隨著全稱提單的出現,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無船承運人可能要對整個運輸合同負責。無船承運人作為當事人,其應對貨物運輸承擔責任,即從收到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時止。其應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害負責。當然,作為非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無船承運人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第60條,可以字啊合同中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害或者延遲交付,無船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從而使其責任形式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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