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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船承運人到底是什么?
首先,譽商小編帶著大家對承運人這個詞先來簡單理解一下!
一、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或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過程中,由于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造成委托人的損失,經相關機關裁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并在保險期間內經司法程序向交通部要求協助執行的,保險人在接到交通部的書面付款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二、無船承運人責任限額
每一保險年度的責任限額為人民幣80萬元。如被保險人有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的分支機構的,每個分支機構責任限額人民幣20萬元。
三、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協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一年,不超過三年,以保險單中載明的起始時間為準。
四、保險人義務
1.合同成立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保險人依相關條款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4.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并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5.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對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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