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專利無效訴訟是專利糾紛中很常見的訴訟類型,其中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是所有紛爭的起點。在這一程序中,各方該如何舉證?為什么要這么舉證?其舉證責任的分配有著深刻內涵。理解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舉證責任,有助于我們應對工作中的專利無效糾紛。
在當事人行使請求權或訴權時,裁判者有義務對當事人的請求做出決定,法律如何適用則需要先查明事實,但出于經濟和一些客觀原因的考慮,想完全還原事實是不可能的,所以舉證責任制度應運而生。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不同于民事訴訟,無效宣告與專利授權階段的審查程序類似,還是對一個技術方案的可專利性與專利性的審查,雖然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后,但本質上還是判斷技術是否應該授權的審查程序。
所以,專利無效宣告程序首先與民事訴訟的主體不同,任何人都可以針對某一授權專利提出質疑,不要求請求人與專利權人之間有任何民事法律關系。其次,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審查的是當事人主張的、由裁判者適用特定法律規則識別的事實。其僅針對技術方案是否應授權的審查,不像民事訴訟一樣,以解決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為目的。所以,該如何審查、依據何種依據審查是以無效請求人的請求理由來確定的。
根據《專利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專利無效請求人應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但這并不是并不是簡單的沿用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基于請求人的請求理由。如,以現有技術來質疑專利權的新穎性,正是因為請求人擁有可以質疑該專利權技術方案新穎性的證據,因此,由請求人來舉證。如果其不舉證,則無法支持其理由。因為,專利的實質審查是由審查員負責的,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也是審查員在經過檢索后得出的。因此,要求專利權人舉證證明沒有現有技術會破壞技術的新穎性、創造性是不合理的。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的舉證行為責任是與證明標準緊密相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