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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是什么?
定義:商標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顯著標識。
《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法》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解讀:
商標是法律所賦予注冊人的一種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專用權,我們在講商標的時候,其實是在講商標權,即商標專用權。
誤區:
1. 商標不是按照“名字”來保護的:
我們經常會遇到同一個商標名稱會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如“長城”,在汽車、寬帶、潤滑油、葡萄酒等等商品上都有使用,但他們是同一家公司嗎?答案是否定的。這些公司能夠使用同一個名稱來作為自己公司商標使用,其背后的原因只有一個:能夠區分商品的來源,不易或不會使公眾在選擇或傳播時產生混淆。我們會發現一個特點:上述所說的這些商品,都有其各自的特點,商標之間本身就不類似,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都有其“顯著性”。
注釋:商標是按照“類別”申請的,商標局對社會上的各種商品和服務按照內容屬性和特點進行了歸類劃分,總共分為45個大類,1-34類為商品類目,35-45為服務類目,這個類目總表叫《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每年都會進行更新,商標法對于專用權的保護 于注冊人所申請注冊的那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沒有注冊,不受專用權保護。
2. 商標不僅僅是“logo”:
我們從商標法第八條可以清晰的看到,商標既可以是文字、字母、數字、圖形等單一要素,也可以是那些要素的隨意組合。形式多樣,只要能夠滿足“顯著性”即可申請。
3. 一直在用≠就是你的商標
我國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實行“申請制”,遵循“申請在先”原則,誰先申請誰就有可能在先拿到“專用權”,只有同一天申請的才會看在先使用證據。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標申請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外觀專利權、商號權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沒有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受商標法保護,商標在使用前, 要去申請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