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明知本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及其在市場上的使用情況,仍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字號并在經營中廣泛使用的,應認定其存在明顯主觀故意。企業名稱雖經相關部門核準注冊,但該注冊過程系形式審查,不成為商標侵權的抗辯理由。對于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危害性較大的行為人,應確定較高賠償數額。
案情
康成公司所屬的大潤發超市在1998年已進入中國市場,并在中國開設300多家門店,銷售規模連續多年排名中國連鎖超市前列,在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大潤發購物廣場成立于2014年9月,亦經營同類業務,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涉案的“大潤發”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相同的企業字號,不僅在網站及超市店招、廣告牌、內部裝潢、購物袋、購物小票、會員卡等處使用“大潤發購物廣場”字樣,還在中國開設了至少四處大型超市,對外開展特許加盟??党晒酒鹪V要求大潤發購物廣場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大潤發購物廣場與康成公司均從事超市經營,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推銷(替他人)類別屬于相同服務,大潤發購物廣場于網站及超市實體店經營中使用“大潤發”“大潤發購物廣場”字樣的行為,屬于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侵權行為。遂判決大潤發購物廣場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300萬元。一審判決后,大潤發購物廣場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關于主觀過錯
民法上所謂主觀過錯,系指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但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因人的內心思想目前無法客觀探知,仍應從行為人的客觀、外在行為判斷。主觀過錯實際上是一個客觀的法律概念,在任何侵權案件中,除非行為人自認主觀過錯,否則均應從其客觀行為判斷其主觀過錯有無及程度。
2.關于核準注冊抗辯
被告大潤發購物廣場抗辯稱其企業名稱經有關部門核準注冊,因此其不構成商標侵權。
3.關于賠償數額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對商標侵權案件中的賠償數額確定方法的規定已經較為完備。但在法律適用上,該條第三款的適用有 自由裁量空間,即在具體案件中,法官可根據案情有理有據地在法定限額內確定具體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