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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新舊攤銷的比較
一、 新舊會計準則攤銷期限的比較
2001年的舊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日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收益年限或規定的有限年限,該無形資產攤銷期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收益年限;
第二,合同沒有規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第三,合同規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則不應超過其中年限較短者;
第四,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小于10年。
這遵循了謹慎性原則,但也限制了無形資產的穩定性。這些規定過于籠統,難以適應無形資產日益復雜的現狀。
2006年的新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對于不同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規定:
一,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第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并按本準則規定處理。
二、新舊會計準則攤銷方法的比較
2001年的舊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是直線平均法,按照無形資產的價值在 期限內平均攤銷,攤銷期為合同與法律規定的期限,合同與法律無規定的攤銷年限不應小于10年。它對所有的無形資產根據使用時間平均攤銷,沒有考慮不同無形資產的時間價值。
2006年新會計準則借鑒國外的攤銷方法,對采用直線法攤銷也沒有實行“一刀切”,而是提出“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更具可行性。準則通過將無形資產區分為使用壽命有限和使用壽命無限的無形資產劃分,使攤銷的對象更明確。新準則對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攤銷法。
三、企業攤銷無形資產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