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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中的外觀專利的作用?
一、外觀設計是否可以作為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抵觸申請?
《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使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依據上述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是"技術方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依據該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是"設計",由此可知,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不同。
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的情形包括兩種:一是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屬于現有技術;二是就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曾有人在申請日以前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第二種情形即抵觸申請。
之所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抵觸申請 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原因在于,抵觸申請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重復授權。專利法中的重復授權,指的是在同一個權利客體上(或在同一保護范圍內)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權。因重復授權情形原則上僅會出現在相同的保護客體之間,因此,發明與實用新型之間可互為抵觸申請,而外觀設計則不會構成發明、實用新型的抵觸申請。
第二、外觀設計是否可以作為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現有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與"抵觸申請"的區別在于前者系在訴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但后者的公開日則晚于訴爭專利申請日。
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通常情況下是能反映出 程度的產品外觀結構等要素。如果根據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能夠直接地確定其部件的名稱、結構、位置關系及功能和作用等技術要素以及它們組合所形成的技術方案,那么則應該認為外觀設計專利公開的內容可以作為現有技術方案。由于在先公開的外觀設計視圖中既可能僅僅公開了產品外觀,亦可能同時公開了相關的技術方案,故其當然可以作為在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