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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換言之,要成為注冊商標,就應當具備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能力,這是商標的本質特征,也是建立商標制度的根本意義所在。另一方面,商標要素并非固定不變,隨著實踐的發展,一些新的要素具備了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能力,實踐中又確有需要,法律就可以將其確認為新的商標要素,允許其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二、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要素中的任何一種構成,也可以是上述要素的任意組合構成。下面對這些要素作一些介紹分析:
(一)文字。這是構成商標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常見的要素之一,它在表現商標的區別性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的商標是以文字和其要素組合而成,也有的商標是單純以文字構成,比如,有的商標就是一個"喜"字或者一個"福"字等。文字作為商標構成要素,可以是各種字體的文字,也可以是在藝術上的有所變化的文字。字母和數字屬于文字的特殊類型,適用與文字基本相同的規則。
(二)圖形。這是構成商標的又一個最基本的要素,圖形的表現力很強,可以鮮明地表現出區別。圖形可以是具體描繪人和物的形狀,也可以是虛構的圖形,或者是抽象的圖形。有些商標是圖形與文字的結合,也有不少是單純的圖形。
(三)三維標志。即能夠通過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形狀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志,例如,可口可樂的玻璃瓶外形。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稱為立體商標。
(四)顏色組合。顏色是豐富多彩的,有許多種的變化,因此與商標的其他要素組合在一起,或者是幾種顏色的組合,都可以成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應該注意的是,目前只有顏色組合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對于單一顏色,雖然有的國家已經允許將其注冊為商標,但是,實踐中我國企業還沒有將其作為商標注冊的需求,因此暫不在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
(五)聲音。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的商標要素,突破了此前對商標要素必須具有可視性的要求,是符合商標本質特征的一次重要的商標要素擴展。聲音商標既可以是音樂片段(包括聲樂、器樂),例如,諾基亞手機的開機鈴聲;也可以是自然界的聲音,例如,米高梅公司的獅子吼。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