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一、外觀設計是否可以作為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抵觸申請?
《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使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依據上述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是"技術方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依據該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是"設計",由此可知,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不同。
關于保護"技術方案"與保護"設計"的不同的理解,建議讀者從專利權邊界考慮,在先公開的外觀設計視圖中公開了產品的外觀,他人使用了外觀設計專利中所體現的外觀,則專利權人能夠主張其專利權,如果他人采用了外觀設計專利對應的可能的技術方案,而未采用外觀設計專利展現的外觀設計,則專利權人無法主張其專利權,此處可清晰表明由于保護客體不同帶來的不同的權利邊界。
關于抵觸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 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的情形包括兩種:一是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屬于現有技術;二是就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曾有人在申請日以前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第二種情形即抵觸申請。
第二、外觀設計是否可以作為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現有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與"抵觸申請"的區別在于前者系在訴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但后者的公開日則晚于訴爭專利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