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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登記角度看,對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審查與核準一般側重于4個方面,即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要具備確定、現存、可評估、可轉讓的特點。因此,申請人在以知識產權出資時,要確定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4個要件的要求,即確定性、現存性、可評估性、可轉讓性。
確定性是指用于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的現實對象。也就是說,標的物應當明確、具體,不能僅僅是一種抽象的概念。
現存性是指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事實上已經依法獲得的知識產權,而且出資者對該知識產權依法享有處分權。
可評估性是指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具有能夠通過客觀評價予以確認的具體價值,即可以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如果無法通過客觀評價確認具體價值,無法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則該知識產權不能用于出資。
可轉讓性是指為了使公司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應適合獨立轉讓,即權利可以發生獨立、完整的轉移。
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范圍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都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范圍為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在我國,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因而,應注意到知識產權出資標的中不包括著作權。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還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
(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知識產權出資方式的確定
按照知識產權法的規定,知識產權人實現其權利一般有兩種途徑:
一是自己直接運用自己的知識產權,
二是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
用知識產權出資入股屬于第二種知識產權實現的途徑,所以出資的具體方式應當包括“轉讓”和“許可”兩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