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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規則,創造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受法律維護的權力規模以專利請求人向我國國家專利局提交的權力要求書中的權力要求為準,闡明書和附圖能夠用于解釋權力要求。這就是說,權力要求是斷定創造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維護規模的直接依據,處于主導位置。闡明書和附圖處于隸屬位置,一項技能特征如在權力要求中敘述不清的,能夠經過闡明書和附圖加以了解,必要時,能夠依闡明書和附圖揭露的內容去修正。但在權力要求中沒有記載的,不能受到法律維護,闡明書自身不能斷定維護規模。
依據創造創造性質的不一樣,其維護規模也有所區別,或者說,專利權的效能也不一樣。關于商品創造,專利權的效能涉及到具有相同特征、相同構造和相同功能的商品,而不問商品是用啥辦法制作的。對商品的維護不該局限于闡明書所闡明的辦法,任何經過別的辦法制作的相同商品也屬于侵權。實用新型都屬于商品專利。關于辦法創造,專利權的維護規模是運用該辦法以及運用、承諾出售、出售或進口依該辦法直接取得的商品。
近期一樁蘋果侵權案正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原告GPNE公司是一家美籍華裔在夏威夷興辦的公司,持有的我國創造專利名稱為“尋呼辦法及設備”他以為蘋果公司旗下的iPhone手機和iPad平板電腦涉嫌侵犯他的專利。現在原告合計向蘋果索賠 億美元,折合人民幣約9億元。據了解,這一數字創下了我國知識產權侵權索賠額紀錄,蘋果連續三次請求原告專利無效均被駁回。來源:法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