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商標顯著特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商標法》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本條中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
(一)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二)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的(三)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四、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ㄒ唬﹥H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但未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質量的除外。(二)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但未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三)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四)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五)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
1.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費對象的 2.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價格的 3.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的 4.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風格或者風味的 5.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6.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的 7.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的 8.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的 9.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 10.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 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的
(六)商標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備該特點的,適用《商標法》十一條一款(二)項的規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備該特點,從而可能誤導公眾的,適用《商標法十條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此種情形,應同時適用上述兩條款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