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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勞動解除標準,福州勞務派遣人事代理,派遣代理福州社保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金額標準是什么?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確定。
具體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 -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 -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蕞高不超過十二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蕞低資標準的,按照當地蕞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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