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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工作中,各種因素影響下可能會遇到工作崗位變更、調崗等情況。那么調崗是否就可以再約定一次試用期呢?跟著小編往下看!
案例:
錢某:“我服從單位的安排調了崗,可你們不能得寸進尺,借著試用期給我降薪啊!”
楊經理:“公司是照規矩來的,調崗的都得這么辦,怎么到你這就要搞特殊,到底是誰得寸進尺啊?”
錢某:“你們這是哪門子規矩,太欺負人了!”
整整一個上午,錢某和人力資源部楊經理都在為試用期的事爭執不休,雙方互不相讓。
錢某原是公司質檢部員工,入職時,他與公司簽訂了四年期勞動合同,并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入職兩年后,由于部分質檢業務外包,質檢部人員富余,楊經理代表公司與錢某協商,將其調崗至生產一部。
錢某同意了,但在調崗通知書正式下來的時候,他卻發現,公司在調崗的同時,還以他不熟悉新崗位工作、需要磨合為由,又設置了兩個月的試用期,其間工資與同崗位其他正處于試用期的新員工相同。
這讓錢某非常不滿,于是去找楊經理討個說法,楊經理堅持這是公司一向以來的規定,員工調整新工作崗位均需重新約定試用期。
雙方不歡而散后,錢某來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咨詢。在了解情況后,監察員告訴他,如果他所說屬實,那么公司的規定的確是錯誤的。
案件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通過試用期考核并穩定工作過一段時間后,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的各方面情況都已有充分了解,對于勞動者調崗后是否能夠勝任新的崗位可以有比較肯定的判斷,而不是一無所知,所以再次約定試用期對于勞動者并不公平。
因此,在錢某入職時已經履行了試用期之后,公司調崗時無權再以磨合為由人為設置第二個試用期。
最終,經過監察員上門釋法和執法,楊經理意識到了規章制度的錯誤。他承諾會代表公司糾正對錢某的調崗通知中的錯誤之處、對其他已經履行了違法試用期的員工支付賠償,并盡快修改規章制度,防止更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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