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寧食藥監〔2016〕23號)
時間:2016-03-03 13:50:54 來源:食品伙伴網 點擊量:320
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機關有關處室,局直屬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
食品安全
抽檢監測工作,有效落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各項工作要求,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4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規范(試行)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的有關要求,為使我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保證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職責明確、科學規范、程序合法、準確高效,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職責分工
(一)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為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檢監測工作牽頭處室,負責抽檢監測總體計劃方案制定、協調督查、規范編制、文書印制、數據匯總、信息發布、分析評價和工作總結,以及組織對抽檢監測工作培訓、承檢機構業務考核和承辦抽樣檢驗費用統一撥付等事宜。
(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分別負責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消費和保健食品領域全過程抽檢監測任務的組織實施,具體包括:擬定國抽任務、民生計劃、專項抽檢實施計劃和承檢機構遴選、檢驗合同簽訂等事宜,以及跟進督促檢驗計劃落實、對不合格樣品進行核查處置、匯總檢驗數據、發布檢驗信息和總結抽檢監測工作,分類編撰抽檢監測分析評價報告等。
(三)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負責對超過期限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復查督辦和跟蹤處置,并對違法線索進行調查處理。
(四)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負責對寧夏食品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平臺和“食品抽檢信息”專欄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實現抽檢信息數據對接工作。
(五)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所配合相關處室開展專項抽檢樣品采集工作,并負責快速檢驗培訓和指導。
(六)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抽樣及配合承檢機構完成抽樣工作;負責對不合格樣品進行核查處置和隱患排查工作,并及時將核查處置結果上報“食品安全抽檢信息管理系統”。
二、設立秘書處
(七)為了加強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的協調溝通,成立自治區食品抽檢監測工作秘書處。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各確定1人參與秘書處工作。秘書處設在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
(八)秘書處主要職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跟蹤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動態信息并通報承檢機構;制訂并實施質量考核及控制方案;組織定期不定期對承檢機構考核檢查,適時組織盲樣比對檢驗,及時記錄匯總違規抽樣、檢驗等違規行為,切實提升整體工作水平;及時組織自治區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對不合格樣品進行分析研判,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和決策依據。
三、方案制定和執行
(九)抽檢監測方案制定遵循以下流程:1、由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制定總體計劃數量和框架要求;2、由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和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按照抽檢品種、抽檢數量、檢驗指標、完成時限、工作要求等內容,制定各環節食品和保健食品抽檢監測計劃初稿;3、由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負責統一匯總并制訂最終執行計劃,經征求相關處室意見后,統一印發抽檢監測方案。
節令食品和專項抽檢計劃由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統一編制下達執行。
(十)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和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分別組織、協調、指導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各承檢機構,實施全過程的抽檢監測工作。
四、承檢機構確定
(十一)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按照職責分工和抽檢監測計劃框架,測算檢驗經費,篩選具有法定資質的承檢機構,通過招投標、競爭性談判或協商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承檢機構,并簽訂委托檢驗合同。
(十二)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負責組織定期和不定期對承檢機構進行盲樣比對和檢驗質量考核,記錄匯總違規抽樣、不規范檢驗等行為,并督促整改。
五、抽檢部署和培訓
(十三)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抽檢和自治區民生計劃有關要求,由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牽頭,會同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和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組織召開由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各檢驗機構參加的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會議,組織開展工作部署和業務培訓。
(十四)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和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相關的業務培訓,確保抽檢監測工作按計劃、依規范有序開展。
六、樣品抽取
(十五)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分別根據
食品安全法律規定要求確定本環節的抽樣單位。抽樣單位可以是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也可以委托承擔檢驗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
(十六)抽樣單位必須按照委托單位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規范》的要求,詳細填寫抽樣單據。檢驗機構抽樣時,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積極配合。抽樣單位必須根據委托在規定時限內保質保量完成抽樣任務。
七、樣品檢驗
(十七)食品檢驗機構必須是經國家認可并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機構,具備與承檢任務中食品品種、檢驗項目、檢品數量相適應的檢驗能力。未經委托方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檢驗任務。
(十八)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并逐一詳細記錄檢驗項目數據并留存備查。檢驗結果質量控制應采取加標回收、人員比對、設備比對或實驗室間比對等多種質量控制方式,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十九)檢驗機構應當在接到抽檢樣品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并負責完成檢驗樣品信息錄入、檢驗結果信息錄入、檢驗結果列表匯總、檢驗報告送達、檢驗結果分析評價報告等相關工作。
八、檢驗結果審核與檢驗報告送達
(二十)各承檢機構完成階段性(某一品種或若干批次)檢驗任務后,應及時匯總檢驗結果,以表格方式每周五16:00時前向委托方報告。食品生產環節、流通環節、餐飲消費環節和保健食品的樣品檢驗結果,由承檢機構分別報送各相關處室,并抄報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
(二十一)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和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接到檢驗機構報送的數據后,應及時進行檢驗結果數據審核,并向國家和自治區抽檢監測系統平臺確認報送數據。
(二十二)經有關處室審核確認檢驗結果數據后,檢驗機構應及時將合格檢驗報告上傳至抽檢監測系統平臺,并寄送至抽樣地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時進行階段性檢驗結果統計,一份按生產、流通、餐飲環節和保健食品統計,分別報送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和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另一份按環節和品種匯總統計,報送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
(二十三)不合格檢驗報告出具后,承檢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檢驗報告一式6份按環節送達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處室并簽字確認,同時將不合格檢驗結果匯總表分別抄送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和稽查局。
九、異議處理
(二十四)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被抽樣單位自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由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局聯系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處室,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處室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結束后,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處室及時將復檢報告通過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上傳。
(二十五)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對被抽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或者對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存在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上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處室,由相關處室工作人員及時予以答復,并將異議審核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上傳。
十、核查處置
(二十六)相關處室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核查處置通知的方式(格式詳見附件1),將不合格報告、核查處置時限及要求告知樣品采集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一份,并同時抄送樣品采集地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局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稽查局各一份。
(二十七)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樣品檢驗報告后,不涉及復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依法依職責啟動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核查處置程序;涉及復檢的,復檢結果出來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啟動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核查處置程序,并及時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處室報送核查處置結果。
(二十八)食品生產環節不合格樣品只對生產企業進行核查處置;食品流通環節不合格樣品的核查處置必須延伸到生產環節;餐飲環節餐飲制成品和餐飲具的不合格產品只對餐飲單位進行核查處置,餐飲環節外購原料的核查處置延伸到流通和生產環節。
(二十九)不合格樣品的核查處置完畢后,相關處室統一負責在抽檢監測系統平臺中及時填報階段性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結果,并負責匯總核查處置結果,將核查處置結果抄送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和稽查局。
十一、結果匯總報送
(三十)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和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根據抽檢方案要求,將本處室承擔的檢驗任務匯總數據和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不合格樣品的核查處置數據,每周進行統計匯總一次并提交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食品生產、流通、餐飲、保健食品各環節抽檢監測總體任務完成時,由相關處室分別完成本環節年度抽檢數據匯總、環節抽檢工作總結,并編寫環節抽檢監測分析評價報告。
(三十一)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負責及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抽檢監測總體情況、工作總結和抽檢監測分析評價報告。
十二、信息發布
(三十二)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和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要求,每周匯總一次本環節檢驗數據,當數據量達到10批次以上時,由相關處室在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單獨公布本環節抽檢監測結果信息。數據量達不到9批次時,由相關處室匯總兩周累計數據進行發布。相關處室之間可進行協商溝通輪流進行每周抽檢信息發布,當相關處室某一周信息發布輪空時,由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牽頭匯總各個環節抽檢數據進行發布。
(三十三)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監管處、餐飲食品監管處和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分別匯總公布本環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年度總體抽檢監測信息。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匯總公布年度總體食品抽檢檢驗信息。

上一條 ·省局關于征求《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修訂稿(草稿)》意見的通知(黑食藥監法函〔2016〕4號) 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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