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男子買到瓶過期蠔油 獲賠1000元
時間:2016-02-22 12:14:38 來源:食品信息網 點擊量:929
沈陽的王先生花15.5元購買一瓶蠔油,結果發現已經過期三個多月。王先生將超市起訴到法院,要求其退貨并賠償1000元。2月21日,于洪區人民法院公布判決,因經銷過期商品,超市被判退貨賠償1000元。
去年8月6日,王先生把購買的蠔油拿回家后,才發現蠔油生產日期為2014年4月23日,保質期為12個月。也就是說,這瓶蠔油已經過期三個多月了。
王先生找到超市要求退貨賠償,遭到了超市方面的拒絕,超市方面稱沒有銷售這批次蠔油。隨后,王先生將超市起訴到了于洪區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貨并賠償1000元。超市表示作為銷售商在進貨時已對供貨商及商品履行了必要的審查義務,所售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及任何安全隱患。另外,商品都有合格證,并沒有給王先生造成任何損害,不能因為商品標識有瑕疵就要十倍賠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
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在超市購買商品,其行為屬于消費行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王先生購買的蠔油已超過保質期,因此其要求超市退貨及承擔賠償責任1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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