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男子超市內買紅酒 原料標示不清獲10倍賠償
時間:2016-01-04 22:28:35 來源:食品信息網 點擊量:268
東營網訊 30日上午,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在2015年工作通報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該院首例食品安全標準案。原告王某在某超市東城店內購買了2783元的紅酒,后發現紅酒原料一欄僅標示“微量二氧化硫”,遂將對方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王某購物款,并賠償價款十倍的損失。
2015年3月23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超市東城店處購買了五十瓶“索拉納干紅葡萄酒”、六瓶“帝絲露2012干紅”葡萄酒,共計2783元,當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購物發票。后原告發現其所購買的葡萄酒產品外包裝標簽上原料一欄僅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卻沒有具體含量。為此原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申訴舉報信》。后原告以被告應當知道涉案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構成明知銷售為由,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退一賠十,即返還原告購物款合計2783元,并十倍賠償2783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已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被告銷售的兩種產品外包裝標簽上原料欄僅標示“微量二氧化硫”,沒有具體含量,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被告作為正規的經銷商,銷售商品時理應對其銷售商品的品質,包括對商品的外包裝、產品描述等表面特征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而被告沒有盡到該項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物款并賠償價款十倍的損失,依法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不僅包括食品品質的安全,國家對食品的外包裝、產品描述等表面特征也有法律規定,本案涉案商品原料欄僅標示“微量二氧化硫”,沒有具體含量,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4.2條的規定: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表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被告作為大型商品銷售企業,應當熟知國家標準并按此標準對所采購和上架銷售的商品進行檢查,被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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