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1.8元買到變質蛋糕 南京消費者獲賠500元
時間:2015-12-04 09:48:54 來源:食品伙伴網 點擊量:210
南報網訊(通訊員 董明 記者 鄒偉)近日,
消費者陳女士在某超市購買散稱
食品“芯豐脆筒
蛋糕”,共付了11.8元,當天回家食用時,發現所購食品“芯豐脆筒蛋糕”在
保質期內已
發霉變質,后
投訴到南京市政府12345熱線,要求按照《消法》規定給予賠償。
超市在出售商品時應該保證商品的質量,出售變質的商品是超市的日常管理不嚴格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出售變質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對消費者的欺詐,使用《消法》第55條處理。因消費者購買商品金額為11.8元,按《消法》3倍賠償不足500元,應賠償500元,經南京市六合區消費者協會葛塘分會調解,超市方同意給消費者賠償500元,雙方達成一致。
《消費者協會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該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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