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必須標注“過量飲酒有害健康”? 法院:確有此規定
時間:2015-11-30 13:38:51 來源:食品信息網 點擊量:130
在超市買酒,你是否會注意瓶上標注了“過量飲酒有害健康”?
沈陽市民王文利稱,其于2015年4月1日在永輝超市北一路萬達廣場店買到某進口品牌啤酒24瓶,單價33元,共計792元,生產日期為2012年1月11日,保質期36個月,為過期食品。
王文利同時稱,該啤酒上沒有警示語“過量飲酒有害健康”,不符合國家標準。王文利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永輝超市賠償人民幣10296元并退貨。
永輝超市辯稱,啤酒沒有過期,國外的生產日期標識格式為月-日-年,是王文利認識錯誤,且在該啤酒酒瓶上,有英文標識的飲酒警示語,中國沒有強制要求翻譯成中文,且王文利沒有因產品對身體造成傷害,談不上賠償。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有關國家標準,確實有規定酒瓶上必須有“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標識。
此外,法院認為,這一國家標準是在王文利所購買的啤酒在生產后正式頒布的,因此其效力并不能限制該產品,法院依法駁回了消費者的賠償訴求。
法院同時查明,消費者所購啤酒存在中文經銷商地址與罐體上外文標注不一致的情況,屬于食品標簽存在瑕疵。
法院判決永輝超市北一路萬達廣場店退還王文利792元,王文利返還啤酒24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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