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制糖企業自產氧化鈣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693號)
時間:2015-11-17 12:16:58 來源:食品伙伴網 點擊量:141
廣西壯族自治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制糖企業自產
氧化鈣是否需要取得食品
生產許可證的請示》(桂食藥監報〔2015〕6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氧化鈣》(GB 30614-2014)規定了食品添加劑氧化鈣的技術要求。鑒此,企業(包括自產自用的企業)應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氧化鈣生產許可后方可生產。
食品藥品
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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