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四人用工業鹽加工面條等食品對外銷售 被判刑
時間:2015-11-16 11:54:59 來源:食品伙伴網 點擊量:214
一個沒有
食鹽批發、零售許可證,把
工業鹽當食鹽對外銷售,三個明知道對方銷售的是工業鹽,仍然圖便宜買來加工
豬頭肉、
面條、
餃子皮等食物對外銷售。近日,經芝罘區人民法院審判,四被告人均已生產、銷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被判刑。
李某是個體經營者,銷售工業鹽。工業鹽不能吃,有毒有害,不能添加在食品里使用。2013年7月到2014年5月,李某明知道被告人王某和張某在芝罘區某批發市場經營壓面店,從事面條等食品加工銷售,卻先后兩次以240元的價格把800斤工業鹽賣給兩人。
王某和張某使用從李某處買來的工業鹽加工面條、餛飩皮、餃子皮并在市場上銷售進入食品流通環節,非法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9萬多元。案發后,兩被告人處發現尚未使用完畢的工業鹽530斤。
2013年2月到2014年5月,在芝罘區某出租房從事豬頭肉等熟食加工的孫某,先后兩次以640元的價格從李某處購買工業鹽1600斤,而李某也知道孫某是干熟食加工買賣的。這些工業鹽被孫某用在豬頭肉等屬實里,并在市場銷售進入食品流通環節。此外,李某還將工業鹽銷售給做熟食生意的趙某等三人(均另案處理)
面對檢察院的指控,李某辯稱不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工業鹽,而另外購買工業鹽的三名被告人也表示,不知道李某賣給自己的是工業鹽,只知道這些鹽使用了無標識的簡易包裝且價格便宜。
法院認為,李某向王某、張某、孫某銷售工業鹽用于加工面食、豬肉熟食品,情節嚴重,王某、張某、孫某在生產并銷售的面食、豬肉熟食品中摻入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業鹽,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被告人歸案后均穩定供述銷售或購買使用的是工業鹽或非食用鹽,另外,鹽類系國家專營物品,李某在無許可證件的情況下長期從私人處購鹽并銷售給被告人王某、張某、孫某等人使用,且該鹽是用無任何標識的簡易編織袋包裝,價格低于市場價格,被告人李某此前因為無證售鹽被行政處罰過,被告人王某、張某、孫某也從事食品加工較長時間,故四被告人對該鹽是工業鹽主觀上應當明知。
最終,法院判被告人李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孫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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