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始縣:宰殺“發燒豬”銷售 兩名被告被依法判刑
時間:2015-11-09 12:14:52 來源:食品伙伴網 點擊量:416
本報信陽訊(記者周惠通訊員呂志豪)
生豬養殖戶與屠戶為牟取不法利益,在明知是病豬的情況下仍進行
屠宰加工,并將加工
處理好的
豬肉在市場上進行出售,終因觸犯刑律被判刑。11月4日,固始縣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
標準的
食品犯罪案件,兩名被告人游某和姜某被依法判刑。
游某系固始縣泉河鋪鄉生豬養殖戶。2014年12月的一天,他發現自己養殖的兩頭豬因為發高燒而產生呼吸困難、全身發抖的癥狀。12月28日下午,在對這兩頭病豬進行出血處理后,游某將其拉到被告人姜某開設的屠宰點進行煺毛、分割等加工手續。姜某在對兩頭病豬進行煺毛、開膛破肚等處理的過程中,發現豬頭、豬肚、豬蹄部位均有黑色和紫色的斑塊,且內臟有異味,在明知加工后的豬肉將用于銷售給他人食用的情況下,姜某仍幫助游某對這兩頭病豬進行加工處理,并收取了100元的加工費。
2014年12月30日,游某將上述加工好的豬肉拉到泉河鋪鄉安山路與龍山路交叉口銷售時,被固始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檢驗檢疫,游某銷售的豬肉為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檢疫結束后,這部分豬肉被固始縣動物衛生監督部門焚燒后深埋進行無害化處理。
案發后,游某于2015年5月24日自動到固始縣公安局投案。6月18日,游某被逮捕
后供述被查獲的兩頭豬是姜某宰殺的,6月25日,姜某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游某明知飼養的生豬已經生病,在宰殺后,發現肉已變質并在沒有經過檢驗檢疫的情況下,仍將豬肉在市場上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姜某在對病豬進行煺毛、分割等處理的過程中,已發現豬肉有黑色和紫色的斑塊,且內臟有異味及明知加工后的豬肉將用于銷售給他人食用的情況下,仍幫助游某對這兩頭豬進行煺毛、分割等加工處理,其行為已構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最終,法院結合案情,判處游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姜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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