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一屠戶撿垃圾坑中死豬銷售達2年之久
時間:2015-07-27 10:20:30 來源:四川新聞網 點擊量:178
四川新聞網內江7月26日訊(丁蕓芳 記者 龍艷)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一直被大眾所關注,近日,隆昌縣人民法院就判處了一起收購、販賣死豬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案件,涉案人員通過低價向外地商販購買死豬肉或者甚至在所在地周圍垃圾坑中去撿拾被棄死豬來加工產品銷往市場。日前,涉案男子范某某因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據審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5年1月期間,范某某通過向外地商販低價收購,或在隆昌縣城周圍垃圾坑等野外場所撿拾死因不明的死豬,運回自己的魚棚內進行加工分割,先后多次將2000余斤死因不明的豬排骨銷售給自貢榮昌的梁某某、蘭某某,并導致這些死因不明的豬排骨流向市場。此外,范某某還通過貨運公司,以托運方式,先后3次將死因不明的豬肉1900余斤銷往重慶。
2015年1月4日,范某某再次通過貨運公司,將1967斤死因不明、未經檢疫的豬肉銷往重慶時,被隆昌縣動物衛生監督所、隆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擋獲。同日,執法人員在范某某的魚棚內,又查獲515斤死因不明的豬肉。經檢疫,上述豬肉產品為不合格動物產品。
2015年1月5日,隆昌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將本案移送隆昌縣公安局。1月9日,范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屠宰分割死豬、銷售死豬肉的犯罪事實,對銷售死豬肉及排骨的數量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個體屠戶,范某某明知他人購買死因不明、未經檢疫的豬肉是供人食用而仍進行生產、銷售,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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