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一家超市標價過失認賠 差價0.4元賠300元
時間:2015-07-25 10:40:27 來源:發布日期:2015-07-25 點擊量:1289
幾毛錢的差價,也許你不會計較,但荊州區消費者李某卻進行投訴,最終獲得300元賠償。
荊州區東城工商所負責人昨告訴記者,22日上午,一位李姓消費者電話投訴北京西路一家超市價格欺詐:買了一盒口香糖,標簽上是4.5元,但付款時,電腦卻收費4.9元,希望工商部門處理。
超市負責人解釋說,超市21日對該品牌口香糖進行促銷活動為4.5元每盒,可22日當天并沒有口香糖促銷活動,由于超市工作人員沒有及時更改銷售價格,收銀系統恢復到平時銷售價格每盒4.9元,超市存在過失行為。
工商執法人員指出,根據新《消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經協商,超市同意賠償消費者李某300元。(記者陳元通訊員胡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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