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走一瓶“樣品酒” 立馬投訴要求“退一賠五”
時間:2015-07-15 17:20:56 來源:天天商報 點擊量:271
家住上虞區東關街道、經營一家女兒紅黃酒專賣店的婁先生沒有想到,一名男子要購買一瓶他放在柜上陳列的“樣品酒”,結果他錢沒有賺到,反而賠償了對方4000元,還因銷售過期食品,被市場監管所立案查處。
婁先生在上虞區東關街道開的女兒紅黃酒專賣店有些年頭了。7月3日下午,專賣店來了一名男顧客,說是要買黃酒。
見來了顧客,婁先生熱情接待。顧客在柜上仔細挑選,最終選中了一瓶陳列的“樣品酒”——50年陳的女兒紅。
很快,該男子支付了3200元貨款,并要求婁先生開具收款收據。讓婁先生想不到的是,該男子買了酒后,沒多久就去了上虞區東關市場監管所投訴,提出“退一賠五”的要求。理由是黃酒是有保質期的,而且保質期為5年,而他購買的這瓶黃酒是2008年8月1日出廠的,超過保質期快2年了。
接到市場監管部門的電話后,婁先生才知道自己一時大意引來投訴。婁先生告訴記者,酒廠有規定,過期的黃酒隨時可以去調換。但是對方購買時,自己并沒有留意黃酒是否已過期,卻被對方抓住了“要害”。
在東關市場監管所,婁先生查看被買走的那瓶女兒紅黃酒,才知已過保質期快兩年了。根據這種情況,消費者、經營者可進行協商處理。后經過當事雙方一番討價還價,最終經營者婁先生賠償該男子4000元,這起消費糾紛才畫上句號。
因銷售過期食品,昨天上虞區東關市場監管所還對婁先生的黃酒專賣店進行了立案調查。這意味著,婁先生還將面臨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
昨天,上虞區東關市場監管所的負責人石永標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即使對方早有預謀,婁先生也只能“打落門牙往肚里咽”,因為如果將此黃酒送檢,由于早已過了保質期,肯定顯示為不合格。而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過期食品,月營業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2000元至50000元的處罰。換句話說,婁先生至少將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2000元。
“這起消費糾紛給商家提了個醒,尤其是農村小店、副食品店,經營者一定要定期檢查柜上的食品,一旦過了保質期,一定要下柜,否則將換來罰款的代價。”石永標提醒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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