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不能因“小”而放任自流
時間:2015-07-14 16:18:04 來源:新京報 點擊量:105
近期的一條消息引起了大家關注,就是北京對食品加工小作坊、小攤販的配套管理辦法正在抓緊修訂。筆者認為,這體現了食品安全監管既要抓好大企業也要管好小作坊、小攤販的思路,不能因“小”而放任自流。
“抓大管小”是對食品行業現狀的“對癥下藥”。我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眾多,其中小作坊、小攤販的數量超過半壁江山。
以白酒業為例,全國有大小酒廠約2.5萬家,其中獲得生產許可證的有8000余家,而規模以上酒企只有1200余家。由于小企業在人才、技術、設備等硬件上的匱乏以及制度、管理等軟件上的不足,宜引發食品安全問題,我國歷史上曾發生的幾起“毒酒事件”就都是小作坊造成的。歷史的教訓值得注意,對小作坊、小攤販的監管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新版《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小作坊和小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要求是:“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但“衛生、無毒、無害”的細化標準和保障措施尚不明確,亟待具體化制度化。否則法律缺位、籠統就容易導致監管不到位不給力,導致小作坊和小攤販無具體規章可循無明確法律可畏。
小作坊和小攤販數量大、流動性強、影響面廣,是社會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點甚至是盲區。實踐說明,完全用老一套的思路和方法來監管小作坊、小攤販已不能盡如人意,需要總結經驗開辟新路,誰來管、怎么管亟待法規予以明確。
筆者認為,對小作坊、小攤販的管理不能囿于食藥監或城管部門而應實現社會共治。
以小酒廠為例,既需要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也應鼓勵引導小酒廠參加大酒廠組建的企業集團或為大酒廠代工,通過大酒廠帶動小酒廠的形式實現對小企業的雙重監管,以此來確保小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不因其小而放任自流。同時,需要通過法規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勵內部人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并給予獎勵,因為“堡壘最容易從內部被攻破”。
□吳佩海(酒業食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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