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超市銷售過期食品 依法承擔10倍賠償金
時間:2015-07-14 15:40:10 來源:新華網 點擊量:194
記者從廣西武鳴縣法院獲悉,因在超市購買的
食品超過
保質期,廣西一
消費者將某超市告上法庭,近日,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超市依法退還購物款并支付10倍賠償金。
2014年8月5日,曾某在被告經營的超市內購買了蘿卜干、木瓜丁、豆豉、手工水餃共計193元的食品。回到家中食用后,曾某及家人感覺這些食品的味道有點不對勁,經過核查,曾某購買的這些食品均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過期食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與被告超市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分別系消費者與銷售者。被告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時檢查并清理過期、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但被告未履行法定的義務,銷售貨架上仍擺放有過期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銷售,并使原告價值193元的食品無法食用造成損失,應依法退賠。根據《
食品安全法》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超市退還曾某購買食品的貨款193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1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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