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細則發布 抽檢不合格應立即封存
時間:2015-06-30 13:41:38 來源:東南快報 點擊量:261
東快訊(記者 林雅)食品安全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無論是大超市還是社區小店的經營業主都可能會遇到部門抽查檢驗。東南快報記者昨日獲悉,規范抽檢監測的《福建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對外公布。
《細則》規定,省食藥監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性抽檢監測工作,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實施省級抽檢監測工作。
省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抽檢檢測時,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抽樣時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告知書》和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告知被抽樣單位閱讀文書背面的被抽樣單位須知,并向被抽樣單位告知抽檢監測性質、抽檢監測食品范圍等相關信息。
對用于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食品樣品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并可簡化告知被抽樣單位抽樣性質、現場信息采集等執法相關的程序。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食品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不合格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上述義務的履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不合格(問題)食品處理法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罰?!鄙鲜鲐撠熑吮硎?,對抽檢監測過程中發現被檢食品樣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個小時之內啟動,并依法從嚴查處。有關核查處置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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