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時間:2015-06-17 19:59:20 來源:金投銀行 點擊量:231
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從貸款銀行取得一定金額貸款,并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用業務。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以下統稱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個人定期存單作質押,從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到期由借款人償還本息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居民為借款人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職業。
第四條 作為質押品的定期存單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質的權利憑證。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擔保、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作為質押品。
第五條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單作質押的小額貸款(以下統稱小額存單質押貸款),存單開戶銀行可授權辦理儲蓄業務的營業網點直接受理并發放。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行實際,確定前款小額存單質押貸款額度。
第六條 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疵的情形。對于借款人以公開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募集的存單申請質押貸款的,貸款人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第七條 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存單質押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存單本金的9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布的外匯(鈔)買入價折成人民幣計算)。各行也可以根據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合理確定貸款金額,但存單金額應能覆蓋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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