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戶米粉“問題叉燒”案9人領刑
時間:2015-06-16 15:09:49 來源:南寧晚報 點擊量:256

興寧區法院公開宣判三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 (興寧區法院供圖)

“問題叉燒”是怎么出爐的?
1
貨源
黎某強、張某庭、黃某京在武鳴的南寧華僑投資區里建農場保民屯、巴朋屯經營養豬場

2
收購
盧某英以一頭豬20至100元不等的價格,從養豬場收購死因不明或病死豬。

3
分銷
①周某忠、李某梅對收購來的豬進行切分并銷售
②文某明收購死豬,姚某林、唐某奎幫切分并銷售

4
加工
陶某醒、黃某玲、陶某炎購買切分好的病死豬肉在出租房內加工制作成叉燒


5
銷售
經營管理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店的徐某華,長期低價訂購“問題叉燒”用于制作叉燒粉,提供給顧客食用


本報2014年相關報道
據南寧晚報消息,南寧人愛吃米粉,桂林石戶米粉店則是其中一家知名連鎖米粉店。去年1月,一則8家桂林石戶米粉店涉嫌生產銷售“問題叉燒”的消息引起南寧市民廣泛關注。昨日,興寧區法院集中公開宣判3起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店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刑事案件,集中打擊危害食品安全、威脅消費者健康的犯罪行為。這3起案件涉案叉燒6702斤,涉案金額125735元,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兩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執法查處:“問題叉燒”流入連鎖米粉店
2014年1月17日,南寧市工商部門聯合公安機關,一舉將位于人民路北一里的一私宰肉窩點端掉,在431號房內查獲周某忠、李某梅收購的并在切分的疑似病死豬肉1932斤,在247號房內查獲文某明收購的并由姚某林、唐某奎切分的疑似病死豬肉1218斤,并當場抓獲嫌疑人周某忠、李某梅、姚某林、唐某奎。
經鑒定,從兩處查獲的疑似病死豬肉中檢出偽狂犬病毒、豬繁殖和呼吸綜合征(藍耳病)病毒核酸、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核酸及豬圓環病毒呈陽性。這些問題豬肉不僅被窩點老板零售或批發至超市,還被銷往某私人作坊加工成叉燒。
同年1月26日上午,執法人員順藤摸瓜,將該私人作坊查獲。這間私人作坊系一家族式作坊,每天采購大量的問題豬肉后,加工成叉燒出售給一些粉店和快餐店。執法人員在該作坊內發現了已制作好的叉燒近40公斤,以及尚未加工的問題豬肉15袋,每袋約17公斤。
從作坊內的賬本上可以看出,該作坊每天的出貨量在50公斤至150公斤。該作坊負責送貨的男子陶某某當場被執法人員控制住。據陶某某供認,他每天都會送貨至市內多家桂林石戶米粉店。
之后,執法人員循線追擊,分別對位于古城路、桃源路、祥賓路等處的8家桂林石戶米粉店進行查處,并當場查扣問題叉燒約15公斤。
非法牟利:病死豬肉用來制作叉燒銷售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盧某英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1年起以一頭豬20至100元不等的價格分別從黎某強、張某庭、黃某京(均另案處理)在武鳴的南寧華僑投資區里建農場保民屯、巴朋屯經營的養豬場收購死因不明或病死豬,在無經營資格且未經過衛生檢驗檢疫的情況下對死因不明或病死豬肉進行切分并銷售給被告人周某忠。
被告人周某忠、李某梅以及文某明(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在無經營資格且未經衛生檢驗檢疫部門檢疫的情況下,從南寧市周邊縣鎮收購死因不明的或病死的豬,其中,周某忠、李某梅對上述收購來的豬進行切分并銷售。被告人姚某林、唐某奎則幫助文某明,將文某明收購來的死因不明或病死豬進行切分并銷售。
2011年12月起,被告人陶某醒、黃某玲、陶某炎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從“肥英”(案發前已去世)、周某忠、文某明處購買切分好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的豬肉。由被告人陶某炎駕駛車輛將豬肉運回陶某醒等人租住的房屋內,三人共同將購回的豬肉加工制作成叉燒后,銷售至南寧市內的石戶桂林米粉店。
被告人徐某華經營管理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店,并負責食材的采購。徐某華在采購食材時,未要求陶某醒等人提供工商執照、食品流通證、健康證等相關證件。從2011年底開始,他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長期從陶某醒處訂購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豬肉制作的叉燒用于叉燒粉的制作及銷售,將叉燒粉提供給顧客食用。
經鑒定,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間,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店從陶某醒處訂購叉燒達6702斤,價值達125735元。
法院宣判:涉案9人領刑五年至二年
為掩人耳目,被告人徐某華還指示員工農某在制作石戶桂林米粉店的餐飲單位食品原料進貨驗收臺賬中填寫虛假信息,以備南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華、陶某醒等8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盧某英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法院判處被告人徐某華、陶某醒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陶某炎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玲、周某忠、盧某英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九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梅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姚某林、唐某奎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法規鏈接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這類犯罪活動不僅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國家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而且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健康權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價值不足五萬元,且不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由政府處以罰款,不判刑。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但危害后果沒有實際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4.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報記者 韋薇 通訊員 阮善華 勞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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