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飲用水源地遭工業廢水污染 責任人因污染環境一審獲刑
時間:2015-06-01 14:34:27 來源:法制日報 點擊量:166
車主及司機為圖省事兒,將本應運輸到指定地點處理的鍍鋅工業廢水隨意傾倒在飲用水源保護河道中,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被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從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獲悉,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實施以來,當地首例污染環境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屈某、彭某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和1年3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和2萬元。
2012年8月,重慶市大足區寶頂鎮村民發現,在村鎮附近的化龍河約一公里的河段中,水體呈黃褐色,魚類出現浮頭和死亡現象?;埡邮钱數仫嬘盟幢Wo河道,群眾發現異樣后立即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接到舉報后,相關部門勘察發現,該河段附近土壤中的鋅濃度超標18.13倍,水體中鋅、錳、鐵濃度分別超標8.44倍、36.3倍、157.4倍。當地采取緊急措施,將“化龍水庫”等污染河道上游的水庫開閘放水,稀釋受污染河段河水,降低污染物濃度,共計放水約130萬立方米。
與此同時,公安機關仔細排查,于2012年8月21日抓獲涉嫌向保護水源地非法排放污染物的罐車司機彭某。同月31日,車主屈某歸案。
經查,2012年8月2日,屈某安排其雇傭的司機彭某駕駛裝有23.99噸鍍鋅工業廢水罐車,從榮昌某公司運往重慶定點工業廢水處理廠處理。
當車行至大足區附近時發生故障,彭某根據屈某的安排,將車開至大足區一修理廠維修。其間,屈某多次催促彭某自行處理車罐中的廢水。
8月8日凌晨,彭某將罐車中的23.99噸工業廢水傾倒在大足城區飲用水源地化龍河河道內,導致附近土壤和水體被嚴重污染。
此案于2012年11月28日偵結并向檢察院移交起訴,檢察機關本著尊重客觀事實,確保司法公正的態度,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前不久,大足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屈某、彭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屬于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23.99噸,數量較大,致使傾倒處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嚴重超標,飲用水源出現污染帶,嚴重污染環境。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相關規定,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作出前述判決。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大足區法院副院長楊燦說:“將犯罪結果要件‘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這降低了入罪門檻,加大了懲治環境犯罪的力度。”
“對于有效預防和懲治環境污染犯罪,有效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將產生有益影響。”楊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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