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酒老板變“戲法” 買3斤白酒“縮水”成2斤7兩
時間:2015-05-23 15:03:56 來源:水母網 點擊量:191
市民買3斤白酒,經店老板變“戲法”,竟缺3兩,老板還諷刺市民沒念書、不懂行。接到市民舉報后,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依法對其進行了查處,結果發現,這些散裝白酒不僅短斤缺兩,還存在非法計量以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買3斤白酒,回家發現少3兩
4月6日,市民李先生帶著塑料桶,到芝罘區四眼橋街一家專賣店,購買了3斤散裝白酒,共27元。
不過,在李先生買酒的過程中,他發現一些不太對勁的地方。老板并未戴帽子和手套,只從柜子貼近地面隔架上,拿過敞口塑料杯,到靠門口的大型金屬酒桶旁,把杯放在地面上,打開閥門往外放酒。事后只是斜眼一瞄,就告訴李先生他給多加了一兩三,然后把酒倒入桶中。
回家后,老李越想越不對勁,就用彈簧秤稱量了一下,結果發現酒的凈重才2斤7兩。5月13日下午,李先生又到該店買酒,順道問了一下老板為什么上回的酒少了3兩。誰知道對方說:“你沒念過書嗎?難道不懂酒的比重比水小嗎?賣的是毫升,打3斤酒,就該不夠數?!?/p>
對于老板的這種說法,李先生顯然感覺不合理。既然按毫升賣,為什么卻說9元1斤?好比買螃蟹,無論是論斤,還是論個,你都應提前說明。
商家竟然按照“毫升”賣酒
隨后,李先生提著酒桶,投訴至芝罘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后,立刻與市計量所進行了溝通,咨詢了計量器具單位、使用等技術規定,并與李先生一起來到該店。
當執法人員問及相關問題時,老板手指門口大酒桶表示,上面貼著標簽,本店賣的是毫升。從現場來看,店內豎著4個圓柱狀大酒桶,每桶上端貼一標簽,印著“某某純糧酒、廠名、酒度和9元/500ml”等字樣。不過,李先生不服氣,當時老板并未要求看桶上標簽,也未說明以毫升為單位計量。
實際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買方有知情權,店方以毫升為計量單位,須明確告知買方,否則就屬侵權。不過,當執法人員要求老板出示供貨商證明、進貨臺賬和票據時,對方立即大聲吼叫,拒絕提供。從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情況來看,該店執照核準的法定經營范圍是“零售預包裝食品”,并無“散裝白酒零售”項目,也就是說其根本不能銷售白酒。
除此之外,塑料量杯貼近地面,杯口向上敞開,衛生條件十分差。執法人員告訴記者,該店經營工具和環境衛生,明顯違反《食品安全法》隔離污染、工具消毒、干凈整潔等規定。第二天,當執法人員再次進行檢查的時候,老板依然拒絕提供進貨證件,還禁止記錄、拍照。
量杯未經檢定禁止使用
對于用量杯銷售白酒的問題,該經理辯稱,塑料杯是從開發區一醫療器皿店買的,以毫升為計量單位,是廠家要求的。那么,這種情況是否合法呢?
根據《計量法》及有關規定要求,量杯屬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未經檢定,禁止使用。“實驗室常規表明,看量杯刻度時,應該平視;如果俯視,讀數就偏大、液量偏少。店老板俯視量杯,給李先生的酒自然不夠數。”執法人員一語道破店方短斤缺兩真相。
執法人員向記者介紹,使用毫升、斤作計量單位,均符國家法定要求,但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用量杯量酒時,須規范操作、給足數量。從所獲證據看,該店方涉嫌欺詐市民,而且無配套的衛生保潔、消毒隔離等裝置,違反消保、計量、食品三個法律,應賠償10倍消費數額損失,并退回酒錢。
據悉,該店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商標法》、《廣告法》、《計量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相應法規。芝罘區市場監管局將本著對社會負責原則,繼續調查,并視實情,依法處理。若發現其涉嫌犯罪,將立即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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