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系違建 買家討還購房款
時間:2015-05-23 00:14:55 來源:東營房產網 點擊量:220
買來二手房,沒住幾年就被強制拆除。為此,買家把賣家告上法庭。近日,蒼南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決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限賣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購房款148880元。
2011年8月1日,鐘某向吳某購買位于蒼南縣靈溪鎮漁匯路的一間民房,一次性付清購房款148880元。2013年3月6日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國土資源局認定該房屋為違建,將其拆除。一開始,鐘某把兩個部門告上法庭,但其行政賠償訴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5年2月2日,鐘某將吳某告上法庭。鐘某表示,買房時吳某承諾“涉案房屋未賣之前來歷清楚,屬個人產業,并無內外不明交涉及產權重疊等情況,立契后若有糾葛,均由賣方負責解決……”他認為,吳某的購房款14.888萬元應當予以返還,還應當賠償自己因此所受到的損失2萬元。
法庭上,吳某辯稱,鐘某明知涉案房屋系違章房,但因價格便宜,自愿承擔可能被政府拆除的風險,方與其簽訂合同,并同意涉案房屋的產權日后自行補辦,所以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鐘某購買房屋后可以積極設法爭取補辦審批手續,并辦理產權登記,不應認定合同無效。吳某進一步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涉案房屋系未登記的違章房屋,僅僅為產權轉移受限制,不能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吳某還申請房屋中介人出庭作證,證明鐘某明知涉案房屋系未經審批的違法建設房屋,仍與他簽訂買賣契約。
經審理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屬違法建設,鐘某和吳某就該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吳某應將已經收取的購房款148880元返還給鐘某。另外,鐘某明知涉案房屋系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違法建設,仍與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故雙方存在同等過錯。鑒于鐘某支付房款后,已實際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結合公平公正原則,鐘某支付購房款的利息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以折抵吳某所遭受的涉案房屋租金損失。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并駁回鐘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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