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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惠州勞務外包、惠州靈活用工、惠州社保外包、惠州務派遣服務
惠州市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答”
一、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范圍及包含哪幾種類型?
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指依托互聯網平臺實現就業的勞動者,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是與平臺企業或加盟、代理、外包平臺業務的合作企業、勞務派遣企業(以下統稱“新業態企業”)形成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就業人員;二是依托平臺完成工作和接受新業態企業勞動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以下簡稱“新型用工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新業者”);三是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或自主從事勞務、咨詢等自由職業活動,與新業態企業形成平等民事關系的就業人員。
二、新業態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應當如何明確用工關系?
答:新業態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應當明確雙方的用工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依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規范和處理;屬于新型用工關系的雙方應簽訂新型用工關系協議,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屬于民事關系的,雙方可簽訂民事協議,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規范和處理。
三、新業態企業與新業者建立新型用工關系的應如何簽訂協議?
答:新業態企業與新業者建立新型用工關系,應平等協商并訂立新型用工關系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新業者的從業報酬、從業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障、職業危害防護等基本勞動保障權益事項,并可根據實際從業情況確定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人社部門將制定新型用工關系協議示范文本提供參考。
四、新業態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間未予明確或未有書面協議(合同)約定的,如何確定新業態企業與新業者為新型用工關系?
答:若用工雙方未予明確或未有書面協議(合同)約定的,事實上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且不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可確定為新型用工關系:一是勞動者從事的工作依賴于平臺企業提供的信息,并以平臺企業名義提供勞動或服務;二是新業態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但勞動者對決定是否或何時提供勞動或服務具有較大自由度;三是勞動者從一個或多個新業態企業獲得報酬,報酬的算法及支付周期取決于平臺交易規則。
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如何參加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