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產品出口做MSDS編寫需要提供哪些資料:產品的基本信息+企業的基本信息。
一、產品出口做MSDS編寫需要提供產品的基本信息
提供產品的相關信息,標明化學品的名稱。如果是物質,應提供化學名或通用名、美國化學文摘登記號(CAS號)及其他標識符。如果某種物質按GHS分類標準分類為危險化學品,則應列明包括對該物質的危險性分類產生影響的雜質和穩定劑在內的所有危險組分的化學名或通用名、以及濃度或濃度范圍。
1、若產品非純物質,其理化數據、毒理學數據及生態學數據均需通過實驗才可獲得;
2、若產品的分類結果需通過相關附加試驗進行,則要進行試驗,獲得相關數據后才能繼續完成報告;
3、MSDS/SDS編寫時需提供產品中所有組成成分(百分含量),并確保信息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4、MSDS/SDS相關法規中并未對商品類產品有明確要求,但越來越多的客戶要求提供商品類的MSDS/SDS,提供產品信息時,商品類需提供產品組成及各零部件的組成。
二、產品出口做MSDS編寫需要提供企業的基本信息
1、應標明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應急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地址;
2、經銷商可提供委托單位或生產單位或供應商信息;
3、MSDS/SDS用作危險化學品登記的,需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要求提供應急電話;根據《危險化學品登架理辦法》(安監總局第53號令)第二十二條,應急咨詢電話應具備以下條件:
a) 設立專門應急咨詢,且為國內固定號碼,號碼應印在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品的“一書一簽”上,該電話不能挪作他用;
b) 有專職人員負責接聽并回答用戶應急咨詢,專職人員應當熟悉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標簽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等;
c)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應急服務咨詢電話應當每天24小時開通,并有專職人員職守;
d)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能提供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的,應委托登記機構代理應急咨詢服務。
三、MSDS/SDS更新標準
MSDS編制完成之后需要根據化學品數據改動而不定時更新。隨著GHS制度的實施,各國都對MSDS/SDS提出新的要求,例如,歐盟CLP法規實施之后,要求SDS需要同時滿定 REACH法規及CLP要求。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對產品MSDS/SDS進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