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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為B公司職工。2016年某日18時許,劉先生駕駛兩輪輕便摩托車從單位下班返回其租住地,途中與大型普通客車相撞后受傷,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先生負事故同等責任。
2017年,劉先生之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B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人社局作出維持行政復議的決定。
B公司認為,事發時劉先生無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未登記號牌,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該違法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不應被認定為工傷。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爭議焦點
因無證駕駛(違法行為)
所造成的事故傷害
是否能判定為工傷?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六項 規定: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據此,影響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時工傷認定的關鍵因素是職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分配情況, 即除職工具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以外的情形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同時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規定: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有故意犯罪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結果
劉先生無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摩托車確實違反相關交通法律規范,但屬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一般違法行為,其性質不構成犯罪,不屬于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對其違法行為可另案調查處理。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及上一級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于法有據。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B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