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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用人單位能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關系到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同時,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是其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前提。為此,對不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行為,必須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收取滯納金屬于間接強制執行,加處滯納金是通過給當事人增加額外經濟負擔的方式,促使當事人盡快履行行政決定,避免直接強制帶來的對抗和沖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是比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標準制定的。